2015年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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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制表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微信咨询:xiahui553)

项   目待            遇备     注

计算 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基金 

康复费用、转院费用 基金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

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

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

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6个月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六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4个月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28个月用人单位

六级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24个月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2个月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八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0个月用人单位

九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8个月用人单位

十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20个月用人单位

八级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16个月用人单位

九级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12个月用人单位

十级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8个月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丧 葬 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基金

   

伤残津贴

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5级本人工资70%  

6级本人工资60% 


辽宁省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

辽人社发【2013】3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辑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倒》(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关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要求,经研究,对2013年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 遇”)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1850元/月,二级伤残1750元/月,三级饬残1650元/月,四级伤残1550元/月。

三、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伤人员的生话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l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85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00元/月。

六、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台“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第二、四、五条款中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

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七、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的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接原渠道列支。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