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

任何法律服务均可适用计时收费,具体的计时时间、收费方法由委托 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不超过2000元;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二)代理起诉和控告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4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每件收费不超过20000元。

(四)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费不超过1500元。

(五)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刑事诉讼的申诉,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四、未办一审而办二审案件的,按照一审的标准收费;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的50%收取律师服务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仲裁收费标准的50%收取。代理再审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案件执行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计件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以标的比例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下浮50%。

按标的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标的分段比例计算后累加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的部分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2---4%
1000001---5000000元的部分 1.5---3%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 1---2%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5---1%
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0.5%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