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概念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案全和发展。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因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像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应注意本罪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否则,就以本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但动机不影响构成此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行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例

张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旭,男,安徽省合肥市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骝,男,安徽省合肥市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其平,男,西华县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俊美,女,漯河市源汇区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路,男,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张骝、李其平、马俊美、孙路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被告人张骝及其辩护人郭秀真、被告人李其平、马俊美、孙路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初,被告人李其平为让其妻子马俊美顺利通过全国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与张旭联系,由张旭提供考试作弊设备,李其平、马俊美联系购买作弊设备的人员。后张旭从网上购买了作弊设备发射器一个及能接收信息的作弊橡皮9块,以每块作弊橡皮4000元价格卖给其在安徽淮北联系的3名考生,及每块作弊橡皮3000元价格卖给由李其平、马俊美联系的考生6名,非法获利27000元。2009年9月11日张旭让孙路为其开车,和张骝一起到周口后又去郑州接着其女友程XX来到周口,当晚在周口一宾馆由张骝记录考生电话及QQ号码,与考生联系发送答案事宜,向考生演示作弊橡皮的使用方法。2009月9月12日上午7点左右,张旭、张骝、李其平、马俊美、孙路、程XX(另案处理)等人租用职业技术学院旁边的一家民房,张旭、张骝、孙路、程XX将用箱子包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笔记本电脑抬到房顶上。由张旭安装好无线电发射设备,准备给参加考助理医师资格的马俊美、王X、冯X等人发送考试答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旭、张骝各退非法所得135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周口市卫生局证明,辨认笔录,光碟一张,抓捕经过,聊天记录,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张骝、李其平、马俊美、孙路等以收买的方法,从计算机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通过网络购买了高科技作弊设备(包括作弊橡皮及发射器),拟利用互联网购买助理医师资格答案和利用PS智能发射、接收装置传送答案谋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旭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

被告人张骝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

被告人李其平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

被告人马俊美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孙路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非法所得27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赵平安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