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概念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展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任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目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已的控制,仍为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须认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资料、物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无须确切地认识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从其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间接故意。
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有国家秘密的来源与用途,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其为国家秘密,那么其实际占有行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据其实际来源与用途,依法处理,比如系盗窃所得,行为人不知为国家秘密而窃取,应以盗窃论,又比如行为人系捡得且不知其为国家秘密的,不构成犯罪等等,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认定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案例
吉林农民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被错拘118天
苦心经营的砖厂被他人占据,公安机关对此不予立案,农安县的杜先生为要回自己的砖厂,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他先后拿到了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复印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然而因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罪被警方刑拘,他在看守所度过了难忘的118天。
当事人称:向人借5万砖厂被骗占
杜先生是农安县万顺乡普通的村民,2002年,他承包了村里的一个砖厂。
2004年5月,砖厂发生了一起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砖厂因此被查封停产。2005年5月,砖厂启动需一笔资金,杜以前认识的法院的朋友商某表示,可帮找到比较有钱的宋某,能借给杜先生5万元,“在当时的借款协议上,我承诺这5万元钱在年底还清,本利共7万,如果到时还不上就把砖厂给对方经营。”
“借款的时候,商某让我把砖厂公章、承包合同及村里允许转租的证明交由他保管,因为他是法院的公职人员,他还承诺不通过我,这些东西绝不会动,我就相信了他。”杜先生说,就是因为这5万元,他的砖厂被一步步地骗走了。
“2005年12月,快到还款期限时,宋某带着20多人闯进办公室称,砖厂属于他,让我签字。当时我找到商某,商某把我和砖厂的人劝走,第二天告诉我说,宋把砖厂的一切手续都拿走了!”杜先生说,“后来,再让商某联系宋时,商某一直推说联系不上,一直到2006年春节前,商某才表示,宋某已在砖厂投资50多万,要我把这些钱付上,宋才退出。”这时,杜先生意识到,上当了。
向警方报案经查不立案
杜先生将宋某起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在举证时,宋某拿出了一份合同,合同证明称,宋某在2004年10月9日,一次性付给杜先生11万元,买断了砖厂。“可那时候我还不认识他呢!”杜先生说,这份合同是假的,宋某这是诈骗。
2006年4月17日,杜先生以宋某合同诈骗为由向农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局受理后,经过4个月的调查,认为此案没构成诈骗,在2006年8月2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出现意外:被刑拘了118天
杜先生拿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为讨回砖厂,他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被骗的情况。
为了证实砖厂确为宋某通过合同诈骗的手段骗去的,杜先生在反映情况的过程中,先后拿到了公安机关在调查询问商某、宋某等人的笔录,以及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答复意见的复印件。在这些证据里,杜先生发现砖厂被占过程中的一些矛盾之处,正当他打算继续为讨回砖厂努力时,接到了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
2007年3月13日,农安县公安局以杜先生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罪,将其刑事拘留,送押看守所,7天后,被取保候审,4月27日他再次被警方刑拘,5月11日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将其逮捕,2007年7月23日提起公诉,“直到200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我在看守所里面待了整整118天!”杜先生说。
让杜先生感到不解的是,自己被抓后,办案的检察机关竟是反渎职侵权局,“我是一个普通农民,自己做买卖,与宋某打的也就是合同诈骗官司,怎么会由反渎职侵权局来办我的案子呢?”不明原因的杜先生弄来了法律方面的书籍,开始潜心研究,“我没犯法,我要为自己的清白努力,还要要回属于我的砖厂!”
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杜先生说,砖厂被占,他无法正常经营,而且经常受到威胁,现已负债60多万元,失去自由118天,家里债主天天堵在门口,弄得一家人不得安生,儿子考上大学后,因无钱供读已辍学,“我们一家人都在外边生活,有家难回!”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我拿到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不属于国家机密,我打算申请国家赔偿。”杜先生从去年8月15日释放那天起,走上了申请赔偿的道路。
昨日上午,杜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讨论了案件,两级法院均认为杜先生非法持有的国家文件、资料是公安机关的初查卷,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故不是诉讼期间,所以杜先生持有的文件、资料不是国家机密,故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此案。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反渎职侵权局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都不在,其他的人对这起案件不了解。“案件已经撤销了,这就说明我是没有罪的,他们把我错误地拘留了118天,我打算申请国家赔偿!”杜先生说。
律师说法
终结案件卷:不属国家机密
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王姝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相关卷宗及文书属于国家机密,在这个时候,即便是律师也不可以调阅卷宗材料。公安机关结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获得相应的卷宗和材料。
在杜先生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已经下达了不予立案决定书,这就说明案件侦查已经终结,终结案件卷宗已不属于国家机密,此外还要看当事人是以何种手段取得的相关卷宗,如果是正常渠道获得的,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即便是当事人私自窃取的卷宗,也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不构成刑事犯罪。
案件撤销,说明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就是错误的,当事人应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