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例
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80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襄樊市****。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字〔2012〕第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租赁的深圳市福田区****市场B072铺位非法销售窃听、偷拍器材。被告人曹某某的女儿曹某(检察机关认为曹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协助从事销售业务。2011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市场B072铺位缴获手表式窃照器材8块以及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账本、收据等物品。经国家安全部确认,涉案的手表式窃照器材系专用间谍器材。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某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说明、收据、购货合同、租赁合同、国家安全部专用间谍器材确认书、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窃照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决定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手表式窃照器材8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宋文凯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涂超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如1996年公安部《公安系统普通密码、密码机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专用间谍器材生产、销售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所以,行为人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就说明其行为是非法的;同样,即便经过指定、批准的,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设计加工,如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行编制,如编制一次性密码本;组装,如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改装,如把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截听设备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设备经过改造变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就构成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专用间谍器材,即使其产品质量、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但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标准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应作为牵连犯比较两罪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处断。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认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