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认定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案例

于志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曾因流氓行为分别于1982年5月、1985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看守所。

上海市某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因向上海市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的廉租房申请未获批准,为向住房保障中心施压,其于2010年2月20日上午,在暂住处将八只“雷神”牌爆竹用塑料绳捆绑在腰腹部,并穿上夹克、风衣遮盖后,于当日14时许至上海市某住房保障中心廉租房接待处,要求解决廉租房问题,遭拒后,被告人于某某拉开上衣,露出捆绑在身上的爆竹,并手持打火机,扬言如不解决廉租房问题就将引爆。住房保障中心遂打“110”报警,并对住房保障中心内的人员进行了疏散。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报后出动50余名公安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对上海市某大楼内人员进行了疏散,被告人于某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某某的在案供述,证人周某某、朱某某、吕某某、郭某、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于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解决廉租房申请问题,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爆炸性物质,并扬言如不解决相关问题就引爆,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皓

审判员项群军

代理审判员周月霞

书记员徐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