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侵犯包括广告中产品介绍与其他公司的雷同吗?

**2024.07.07 11.072467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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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在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产品说明来说,由于其与产品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作者难有发挥空间,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即公司的产品介绍是一种单纯的对产品功能的描述,并没有表现出独创性,因而不是作品。因此,虽然公司间的产品介绍有雷同,但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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