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说明吗?
烧**2024.07.07 10.071097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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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您能选择在我们法智律上寻求法律帮助。
你所说的A公司不可以这么做。《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单位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这种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你的同学方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所有你同学和A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是成立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所以你的同学是可以征程离职的。
而且无论劳动者以何种方式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劳动者存在违法的地方,也只是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公司扣除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你的同学可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且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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