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裁定书

(201XX民一(民)初字第XXX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被告X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XX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X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