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201XXX(民)初字第XX

原告XXX,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被告员工。
原告XXX因不服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XXXX日做出的“X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于201XXXXX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XX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并依法向被告XXXXXXXX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被告XXXXXXXX于201XXXXX日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由XXXX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其已于201XXXXX日向其住所地所在的XXXXXX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XXXXX日的《XXXXXX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XXXXX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据专用票据》各一份。201XXXXX日,原告向本院表示:1、对被告提供的《XXXXXX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收据专用票据》真实性无异议,其已知晓被告于201XXXXX日向XXXXXX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之事实;2、其在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工作地点为被告设于上海市的分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即本市徐汇区龙华西路XXXXXXXX室,故其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之主张。
经审查,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和“X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同时还递交了原、被告于201XXXX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XXXX日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被告上海分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上述材料记载了下列内容:1、原告XXX在民事诉状中确认被告住所地在XXXXXX中关村南大街XXXXX大厦X层,仲裁裁决书亦确认了此项事实;2、原、被告于201XXXX日签订了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XXXX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XXXX日被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劳动合同将于201XXXX日到期终止,被告决定不再与原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3、被告安排原告至被告设于上海的分公司工作,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本市徐汇区龙华西路XXXXXXXXX室。
另查,被告因不服“徐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号”仲裁裁决,于201XXXX日向XXXXXX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住所地所在法院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提起了诉讼,则由先行受理起诉的法院管辖。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被告住所地位于XXXXXX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而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XXXXXX人民法院及本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XXXXXX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了案件,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至XXXXXX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基于上述分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XXXX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XXXXX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