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民二(X)初字第XXXX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XXXXX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与被告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承接XXXXX消防工程故向原告购买风机产品。201XXX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及设备清单,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XXXXX元(以下币种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实际送货价值为XXXXXX元。被告陆续支付了货款XXXXX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XXX元并承担违约金XXXXX元。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的买卖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
2、消防工程风机清单,证明送货金额和设备清单。
3、送货结算清单,证明原告实际送货时增加了X台混流风机。
4、送货清单,证明原告实际送货价值XXXXXXX元。
5、收据2份,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XX万元。
6、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XXXX年向法院起诉后撤诉。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的确认,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XXX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混流风机等设备,合同金额为XX元;合同生效后货到现场XX天内付XX%、验收合格付XX%,留X%一年内付清;并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总金额XX%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XXX日至XX日向被告供货,实际供货价值为XXXXXX元。被告支付了货款XX万元,余款XXXXX元至今未付。经催讨未果,遂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各自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XXXXXXXXXXXX货款XXXXX元。
二、被告X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XXXXXXXXXXXXXX逾期付款违约金X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公告费XXXX元,均由被告XXX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XXXX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