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协议
采购协议
签订地点: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采货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设立餐饮店营运所需商品原物料、设备等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采购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释义(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文中“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2、文中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3、文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4、文中“ ”均指合同中的 等。
第二条、合同标的与价格
(一)乙方针对甲方授权经营生产之项目需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所需之商品物材料、设备(以下简称“商品”)清单与参考单价详见附件一与附件二。
(二)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甲方保证所提交之商品单价符合市场行情,未有虚报情事。
(三)本合同单价不包括货物自甲方指定地点移交至乙方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税费及运费。
(四)甲方应针对每笔采购交易开立发票提供给乙方。
第三条、交易方式
(一)在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订购商品时,乙方应预先支付当次货款予甲方,并将当次经乙方有权人员签章的订货清单(包括所订购产品的名称以及数量等)以传真、电邮或其它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没有乙方所订购的产品,甲方应将乙方己预先支付的当次货款全数返还给乙方。
(二)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订货清单后及时进行订单确认,如因甲方的原因在1日内未以书面通知乙方拒绝订单或调整内容时,视为甲方已接受订单。此种情况下,甲方应承担因未及时书面确认乙方订单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若遇天灾、罢工、战争、海难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于接受订单后,如甲方出货数量不足订单数量时,甲乙双方同意,对出货不足数量的部份,给予 日的缓冲期,甲方得 日内补足乙方订单数量。
(四)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商品到达后,依据订单数量与规格及时清点及进行验收程序,并将验收结果书面纪录并通知甲方;乙方应严格遵守品质验收程序,如认甲方交货品质有瑕疵,乙方应于七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换货,逾期甲方得视为乙方已通过验收程序。
(五)乙方所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货款,应自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后起算利息,每日支付的利息应按照中国银行的一年期定存利率以日为单位计算。
第四条、包装及运输
(一)甲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甲方负责将商品运送至与乙方约定的交货地点。
(二)商品运送至与乙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经乙方检验并签收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商品运输费用与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一)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 ;
(二)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甲方收到订单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若与订单不同应以订单为准。
第六条、商品验收、退换货和瑕疵放宽验收处理
(一)乙方应于商品送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并应以书面方式记录,相关书面数据得经乙方有权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存,并交一份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二)若商品未达验收标准,乙方应于商品到达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处理,如因乙方的原因未以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甲方已按订单完成交货,甲方不负任何换货或赔偿的责任。
(三)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商品未达验收标准的书面通知后,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退换货或与乙方协商放宽验收处理:
1.若确认进行退换货,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退换货的期限,并要求乙方在该期限内进行退换商品,退换货期限应不超过保存期限。如因乙方原因未在退货期限内完成退换货,则退换货所需的费用及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物品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确认进行瑕疵放宽验收,乙方得依商品瑕疵程度要求甲方进行货物替换。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约定地域内得自由转售甲方与甲方指定之第三方之商品给乙方关系企业及加盟商家,唯商品价格必须善意与诚实告知甲方。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采购非由甲方供给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供给之附件一所列商品。乙方若违反上述情形者甲方有权对乙方第一次进行书面警告并记录;第二次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并记录;第三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上述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外,并且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三)在乙方被授权区域中,双方应保守对方或对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商标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将上述权利泄露给他方。
(四)一方若违反上述情形;情节严重者,另一方得终止合同,并依第九条规定办理,不得异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乙双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视同重大违约行为,对方有权不经通知或催告,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一方负责人去向不明达七日。
2.一方有破产或强制执行、假扣押、假处分等事情者。
3.一方有停业、歇业等情事者。
4.一方所签发或交付之票据无法兑现者。
5.一方连续违反第八条规定或情节重大者。
第九条、协议解除
1、乙方如有正当的解约理由,可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终止本协议,但至少需于三十日前,以书面告知甲方,甲方不退还任何费用给乙方。
2、乙方解约后仍受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规定的约束。
第十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一)乙方向甲方与甲方指定之第三方采购之商品,乙方得持续销售到完毕或进行销毁,唯甲方保有优先回收选择权,回收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双方因此合同所产生之债权债务应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三)因实施上述各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泄露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亦不得授权他方使用。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所为之征询、洽商或通知事项,均以书面按本协议所载地址,以挂号邮寄为之;任一方地址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拒收或无法到达而退回时,均以文件寄发之日为准。
第十三条、附件的效力
本协议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协议的修正与补充
1.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另以书面补充修订。
2.协议书如有更新的修正版,以最新协议版为双方续约的标准。
3.《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或《采购协议》被终止或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一并终止或解除。《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或《采购协议》中任何一份合同/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另一份合同/协议也同时被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供购单位(甲方):(签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采货单位(乙方):(签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