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许可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被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的作品,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 肖像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 。
2.使用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上述肖像作品,用于乙方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品牌的电子商务,户外广告,电视媒体,印刷企业内部资料及订单选样等。本协议中的乙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同时,对于本协议下许可使用的肖像作品,乙方可转让或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宣传及商业用途。
3.使用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宣传片、网络等)。
4.使用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肖像作品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在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时,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原始作品根据商业用途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修改。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肖像权使用报酬,甲方今后不得就许可作品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向乙方及乙方授权使用的第三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以下内容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填写)
我是上述签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有权执行上述许可事项,我已详细阅读上述协议内容,同意上述所有内容,没有任何保留。
签 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注:如肖像权人系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此页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