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许可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被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的作品,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 肖像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 。  

2.使用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上述肖像作品,用于乙方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品牌的电子商务,户外广告,电视媒体,印刷企业内部资料及订单选样等。本协议中的乙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同时,对于本协议下许可使用的肖像作品,乙方可转让或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宣传及商业用途。

3.使用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宣传片、网络等)。

4.使用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肖像作品的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

二、乙方在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时,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原始作品根据商业用途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修改。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肖像权使用报酬,甲方今后不得就许可作品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向乙方及乙方授权使用的第三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以下内容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填写)

 

我是上述签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有权执行上述许可事项,我已详细阅读上述协议内容,同意上述所有内容,没有任何保留。

 

签 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注:如肖像权人系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此页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