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所有的“ ”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注册商标标识及授权许可期限、范围
1、注册商标标识: ;
2、授权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使用范围:乙方应在 经营 时使用甲方授权商标;
甲方有权授权任何第三方在除以上乙方经营地址同一建筑之外的任何地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二条 商标使用费
乙方按一年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按年支付,甲方免收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乙方支付方式为现金、电汇或支票,遵循先付费后使用原则。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
2、乙方应当保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过程中的商品与服务的质量,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应依照双方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