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推广合作协议

品牌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为更好地拓展乙方市场、并使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根据双方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进入甲方公司的经营场所宣传推广—同意乙方在            (地点)进行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条 合作形式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进行品牌推广活动,具体品牌推广活动包含但不限于:

1.为甲方无偿提供日常经营所需物料(如名片盒、纸巾盒、烟灰缸、牙签筒、桌牌、台卡);

2.为甲方所承办的大型活动、婚宴等安排专业现场推广人员及代驾师傅到场增势;

第三条 合作期限

有效期从         日至         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可根据合作情况,经协商后,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请求,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品牌推广合作协议》。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代驾服务的情况,并把所发现的问题传达给乙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需在48小时将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通报甲方处理情况。

2.如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或者乙方代驾人员的原因导致出现任何事故责任、后果,责任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结果要第一时间向甲方通报。

3.甲方须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摆放乙方所提供的全部宣传物料。

4.甲方须要求服务员在为消费者“点餐”、“酒促”的同时,向客人询问“是否需要提供代驾服务”。

5.甲方只可推广宣传乙方的品牌,在协议期间不可有宣传推广其他代驾行业品牌的行为,或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提供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代驾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推广情况,增减宣传物料及代金券的数量;

2.乙方的代驾司机可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甲方的经营场所等候代驾;

3.乙方须高标准、严要求,保证代驾到达速度和服务质量,代驾司机绝对不允许与客户发生口角、争执;

4.乙方须及时补充、更新所提供的宣传物料;

5.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活动和要求。

第六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违约方追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某一方正常的运作时,不视作违约,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

2.由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以及其他任何网络、技术、通信线路等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影响正常运作的,不视作违约,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执行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有内容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到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4.双方在协议中所写地址均为法定能送达之地址,相关函件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5.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委托人: 委托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