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供应合同
产品供应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双方就乙方拥有的商品签订如下合作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 乙方按以下规定持续向甲方销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甲方采购该商品。
第2条 本合同是规定前条买卖相关事宜的基本事项的合同,甲乙之间在具体逐笔合同(以下简称「逐笔合同」)的共同适用事项。
第3条 甲方以采购软件、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提前 天通知乙方所要商品的种类、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乙方收到该订单时,甲乙之间的逐笔合同成立。如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日期交货的,应以电话或书面通知至甲方,双方协调解决。(如有特殊交货周期的商品,以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上的交货周期为准。)
(交货方式及验收标准)
第4条 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和甲方的要求将甲方所采购的商品按合同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即为乙方完成了该商品交货义务,但乙方仍然要就该商品承担法律、本合同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责任)。
1.验收标准以合同附件的产品规格书、第三方检验报告等为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生产日期要求在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日期以内;如是短保质期的进口商品(6个月以内),生产日期要求在保质期的二分之一日期以内;
2.乙方提供的货物不能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同车运输,车辆的储存温度、卫生等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及交货商品的相关标准;乙方负责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货后,应立即验收。验收过程中或验收后,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供货质量有问题,应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解决。甲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验收,应通知乙方。
4.商品的所有权随商品验收合格后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拒绝收货)
第5条 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协商的验收标准时,甲方可以拒绝收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无故拒绝接收订货商品时,乙方可以任意处置该商品。但是,若按甲方要求该商品使用了甲方的商标、标识、设计或其他文字、图案,则必须在处置前去除这些商标、标识、设计或其他文字、图案,若无法去除,则必须予以销毁。
(产品质量)
第6条
1.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生产和供货的产品及其包装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卫生标准,符合甲方的质量标准和合理要求,并且乙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乙方在所提供商品包装上所显示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同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产品正确的真实的出产地,使用添加剂的成分与剂量。如若由于乙方违背上述规定或提供信息不实致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给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2.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品质下降或其他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有质量问题产品的责任(因甲方保管不当而造成的问题不视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
3.若甲方双方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分歧,则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如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则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权指派人员至乙方地点监督检查本合同下的产品及其原材料和包装品生产制作,并提出合理的要求。
5.双方同意,如甲方在使用货品过程中发现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问题及其他货品的质量问题,如系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货品的价款,乙方应按照该批出现问题货物总价值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应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批货物的损失、甲方的经营损失、甲方的逾期利益损失、甲方调查确认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差旅费等;如甲方因此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亦有权从应付的货款中扣除。
6.双方同意,对于由于乙方的任何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或品质的问题,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甲方依然保留随时单方终止与该乙方的全部或部分已经签订的合同、合约和订单等文件的权利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货品的价款,乙方应按照该产品总价值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应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产品的损失、甲方的经营损失、甲方的逾期利益损失、甲方调查确认产品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差旅费等;如甲方因此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亦有权从应付的货款中扣除。
7.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 质量认证。甲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包含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责任等)。 由于乙方提供货物导致甲方食品安全事故的,乙方有责任消除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不良后果并赔偿直接以及间接经济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所遵循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号,如标准号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标准号进行相关材料制作,由于乙方提供标准号错误而导致消费纠纷或法律纠纷时,乙方应付全部责任并负责消除甲方不良影响。
8.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问题引发的各种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因乙方提供的产品造成第三方损失、或导致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乙方应按照该批出现问题货物总价值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应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批货物的损失、甲方的经营损失、甲方的逾期利益损失、甲方调查确认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差旅费等,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纠纷一旦发生,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或扣留产品,直至争议解决。若纠纷涉及标的物存在使用期限问题,在乙方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取回争议产品。
(不良品处理)
第7条
1.乙方提交的商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或发现因乙方责任存在质量、包装上的瑕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商品。合同产品在市场流通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赔付后,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甲方也可要求乙方协助处理质量投诉,或由乙方就质量投诉直接向消费者赔付。
2.甲方仅对产品的型号、数量、外观进行验收,乙方保证其产品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当货物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的货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以下的处理方式:
A、换货:甲方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型号、数量、质量等与要求不符,有权拒收该部分货物。乙方应在 小时之内及时补送给甲方,超过甲方订单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视为乙方逾期交货。
B、退货: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的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的,无条件接受退货。任何情况下,甲方随时有权对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卫生及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规定的商品,或任何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及工业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商品,进行退货,风险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退货通知后十五日内,自行前往甲方指定地点收回退货。逾期收回的按日支付该批货物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应仓储费用,甲方也可以将该批货物提存,提存费用及相应仓储费由乙方承担。
C、重新提供服务:指乙方重新免费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违约及责任)
第8条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
1.如因乙方交货误期、规格不符、品质不良等而造成甲方公司生产误期致使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提供的货品虽经甲方验收,如因品质不良而致使甲方的产品遭客户退货或索赔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就乙方应负责赔偿部分从货款中直接扣除。
2.如甲方未按约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向甲方停止供货。对超帐期部分货款,甲方应承担按银行贷款标准计算的利息。
3.若乙方延迟供货(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除外),则应按所涉货值的每天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也有权拒绝收货,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以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应按上述利率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甲方有权选择取消该订单,拒绝接收逾期所交之货物,通过其他途径紧急采购该订单的货物,乙方应该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和差价。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尚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4.若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本合同中所提及的甲方的损失均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向第三方赔偿的金额、诉讼费、律师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赔偿。因乙方提供的产品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第三方也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
5.乙方所提供之产品如不符合本合同之要求或甲方配送要求时,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乙方须在24小时内按甲方要求重新补送,若超过24小时,乙方未按要求补送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6.不论何种情况(乙方提供协助的除外,如甲方要求紧急订货),乙方供货数量少于甲方采购订单所订数量时,乙方必须以一切方式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品,以补充由此造成的甲方货品短缺,并将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7.因乙方产品任何质量、安全、卫生问题或者产品的包装、运输问题,造成甲方或其他人(单位)损失的,或者甲方向第三人赔付的,甲方有权扣除该部分产品的价款,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经营损失、预期利益等。
8.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未能向甲方供货,乙方应按应供货量或预估量扣除已实际供货量后的货品(两者取其高)价值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9.如乙方因产品质量或安全问题被政府机关重大行政处理、重大行政处罚、司法处理或司法审判的,或被媒体曝光发生重大负面报道的,无论是否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仍有权随时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有权退还未使用消耗的乙方产品,乙方应当办理相应退货手续并退还货款;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丧失期限权利)
第9条 甲、乙双方发生以下任何一款规定时,双方不需任何通知、催告即丧失其限权利,必须立即承担对方的损失。
1.违反本合同或逐笔合同的任何一款,经一定时间催告后仍无纠正违反事实时;
2.中止营业或决议解散时;
3.有扣押、临时查封、临时处分、强制执行或拍卖、进入破产手续、进入更生手续等的司法程序或进入清算程序时;
4.无力支付、滞纳税款、保全扣押滞纳处分或金融机构要求停止运营时;
5.受到政府机构营业停止或吊销营业执照处分时;
6.财产恶化或有相当充分的理由可以判断有这种可能存在时。
(不可抗力)
第11条 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且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后则无需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任何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的前提是:其不能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是因为直接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尽合理的努力以降低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对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合同造成的不利影响尽量加以限制。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有关方应迅速开始继续履行本合同。
(形势变化)
第12条 物价急剧变动及其他经济形势变化致使履行逐笔合同出现明显不合理时,甲方或乙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相关合同内容的变更。对方不能接受或因变更合同条件不能达成原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单价及货款支付)
第13条
1.商品的单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决定,具体价格参照双方确认的采购系统报价或书面报价单为准;如乙方提供的商品有价格上涨的,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甲方无法在到期之日前确认的,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确认后,如期执行。
2.月结 天;甲方对帐日为每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后,乙方于次月 日前主动和甲方对帐并开出相关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 日收到相关发票后,于月结账期相应的时间内结清账款,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的标准付款时间为:每月的 日至 日之间。如不按上述日期对帐或开出相关发票的,则推至下次付款日。
(债权转让)
第14条 如未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及逐笔合同生效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甲方有权向关联公司转让本合同下的义务,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因本合同或任何订单而获得的债权。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转让部分货款总值的 %作为违约金。且乙方需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有效期)
第15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有效期届满1个月之前甲方或乙方没有书面提出修改、变更、终止时,本合同自动延期1年,以后自然顺延。
(解约)
第16条 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不得以事由需要解约时,应事前双方诚意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或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在标明2个月预告期间的解约通知书通知对方,当预告期届满时解除本合同。但预告期届满仍然存在逐笔合同时,逐笔合同只要有效本合同条款依然适用。
(标识及知识产权)
第17条 乙方保证乙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行为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可根据情况对乙方根据本合同供货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外包装设计提出某些要求,包括使用甲方的商标、标识、外包装设计,或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示甲方要求的某些文字图案或文字,但是:这个行为应以有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为前提;并且,在此情况下,这个行为并不表示乙方对该商标、标识、外包装设计、文字或图案拥有任何权利,该行为不是许可使用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在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场合使用该文字图案或甲方名称。
除本合同的规定外,若甲方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乙方在产品上标注甲方的任何商标、标识、外包装设计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文字或图案,乙方生产合同产品多于甲方所规定的数量或者乙方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合同产品,则构成乙方的侵权行为,乙方除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外须将销售收入全部交给甲方。
(保密)
第18条 因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可能接触到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内以及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期满或终止后,对此类信息予以严格地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该保密信息,也不得翻译、记录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求其雇员、顾问、代理人和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就本合同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与本合同下同等的保密义务;为此目的,乙方应要求其雇员、顾问、代理人和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的有关保密义务仍应继续保持其效力。
本条所述之“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接收方”)自另一方(“披露方”)处取得的由披露方保密的任何信息。凡是披露方未标明其为公开信息者均为保密信息。任何情况下,乙方应当将以下信息视为本合同下的甲方的保密信息:有关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任何信息;本合同的任何内容、条款及其含义;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下服务的事实;有关甲方的经营或管理的任何信息。
(遵守法律规定)
第19条 乙方应当时刻遵守所有适用的关于人类健康、卫生和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有毒有害废物和物质的防止和控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并不时修改的此方面的规定、政策和程序,乙方还应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和防范措施来保证服务人员、乙方的代理人、雇员和顾问时刻遵守这些规定。
乙方应当时刻遵守所有适用的关于防止意外或火灾和消除事故危害、火灾危害和不安全操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并不时修改的此方面的规定、政策和程序,乙方还应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和防范措施来保证服务人员、乙方的代理人、雇员和顾问时刻遵守这些规定。
关于服务人员,双方均应当时刻遵守所有适用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场所安全、劳动者权益和国际劳工保护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甲方制定并不时修改的此方面的规定、政策和程序,乙方还应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和防范措施来保证服务人员、乙方的代理人、雇员和顾问时刻遵守这些规定;严禁乙方向甲方推荐或指派未成年的服务人员。
(陈述与保证)
第20条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1)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并有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乙方有从事本合同下的服务所需要的一切资质、批准、核准和许可;(3)本合同的各项规定构成对乙方有效的有约束力的义务;(4)乙方未曾签订阻碍乙方履行本合同下义务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并且也不受任何阻碍乙方履行本合同下义务的命令、承诺或裁决的约束;(5)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时刻遵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以确保服务人员随时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程序。本合同终止后,本条规定应继续有效。
(遵守商业道德)
第21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商业准则以及商业道德。乙方尤其应当并且确保乙方所有相关员工不得自己实施或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a)向甲方或者甲方任何员工进行任何形式和名义的商业贿赂;(b)向甲方或者甲方任何员工给予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外的任何实物、服务、待遇或者钱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用券、充值卡);(c)乙方或乙方的任何员工与甲方的任何员工之间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甲方或甲方任何员工独立作出商业判断和行为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但是乙方已经向甲方披露该等关系且已为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形除外)。如有发现该种禁止行为,甲方有权(a)立即终止本合同;(b)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商业贿赂金额二倍的违约金。鉴于该种被禁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认该违约金数额是合理的;(c)向乙方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所有法律责任。
(双方纠纷)
第22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同或逐笔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通知)
第23条 依照本合同向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下列方式发出:(i)以信函方式通知,信函已写明被通知人的地址;(ii)传真给被通知人;(iii)电子邮件给被通知人;(iii)或者其它任何可证明的留有书面记录的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更改前列的通讯地址。
(其他条款)
第24条
1.甲方对乙方的工厂及公司相关产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乙方才能开始供货。
2.合同签订正常供货后,甲方对乙方工厂及公司相关产所进行定期审核,审核通过乙方可继续供货;反之,停止供货。
3.本合同双方均为本合同之独立的缔约方,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成本和税收。本合同并未在双方之间创设任何委托关系、雇佣关系、信托关系、代理关系、许可关系、承包关系、合伙或联营关系。任何一方并非是另一方的代理人、信托人、被许可人、承包人或合伙人,双方均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权为另一方招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义务或责任,不论是以明示的方式还是默示的方式。
4.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并不妨碍甲方自己从事本合同下服务相关的活动。任何一方对于另一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不作任何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并不妨碍甲方就相同或类似业务委托给任何其他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数量完全由甲方自主决定,甲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
5.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或本合同各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应持诚意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