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合同

投资合作合同

 

投资合作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合作宗旨:平等互信,共求发展。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在  ,开设    有限公司,经营  。每家  公司投资额人民币  万元整,共计总投资额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作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整,占总股本  %。

合伙人合作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整,占总股本  %。

合作人  出资额交至  如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第一家  公司

2.1合作人需在本合作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22.2.合伙人合作人  出资额的  于本合伙合作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交齐,剩余出资额于商铺出租方完成全部交房手续房产交付之日交齐。

3、第    公司

3.1合作人需在本合作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该笔定金与第一家商铺的定金一同交付)。

3.2合作人  出资额的  于本合作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交齐,剩余出资额于商铺出租方完成全部交房手续之日交齐。

34.各合伙人合作人的出资,于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5本合伙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合伙合作期间各合伙人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合作终止后,以合伙合作财产届时按比例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按合伙人合作人股份比例每季度分配一次。

2.债务承担:合伙合作债务先由合伙投资合作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合作人的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所有合伙人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入伙进入合作、退伙退出合作、出资的转让

1.入伙进入合作:①需承认本投资合作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④入伙进入合作的新合伙人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进入合作前投资合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退出合作: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退出合作;②退伙退出合作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同意;③合伙人合作人在不给合伙企业投资合作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退出合作,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作人。合伙人合作人擅自退伙退出合作给合伙投资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④退伙退出合作后以退伙退出合作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⑤合伙人合作人如从事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其他合伙人合作人全体(或过半数)同意,可将其除名。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合作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合作投资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作人。合伙人合作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投资合作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合作人一致同意。第三人应视为投资合作人,否则视为退出投资合作。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合作事务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合作人的权利

1、  为合伙投资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委托管理合同;

②办理营业执照及各类许可证;

③审核单店餐厅投资商业计划书、投资预算总额;

④审核设计、装修队伍资质。确定设计和装修队伍, 签订装修合同。根据预算清单控制材料设备采购成本,负责装修过程中的一切协调工作;

⑤负责支付房租及各类运行费用,支付员工工资、奖金及管理公司的咨询费用;

⑥每日了解门店营运状况,定期巡视门店,加强门店的日常成本监控工作,确保正常毛利率在  %以上;

⑦每月10日之前编制  报表,并召集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开会;

⑧负责与  公司日常联系工作;

⑨审核批准门店采购计划;

⑩协助  公司搞好完成员工管理工作;

⑪出售合伙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⑫支付合伙合作债务;

2.其他合伙人合作人的权利:

①对合伙投资合作事业的管理提供建议;

②每月听取合伙投资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每月检查合伙合作账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合作重大事项;

⑤合伙合作负责人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权限时,其他合伙人合作人有权提出协助合伙合作负责人共同管理门店。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合作人私自擅自以合伙投资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合伙共同合作人,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合作人经营与“  ”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合作人与本合伙投资合作进行损害本合伙合作企业利益交易。

4.合伙人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投资合作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投资合作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作关系;

③合伙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⑥运营过程中,未能达到商业计划书的有关要求,并连续六个月亏损,任何合伙合作人均可提出终止合伙关系合作关系。如有合伙人合作人不同意,则按餐厅评估价接受其他合伙人合作人的股份,并在一周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款项。

2.合伙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合作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合作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的规定施行。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盖章

合伙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