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
汽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日。若一方要求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实施该合同,应于有效期届满前 日内向对方书面申请。
第二条 合作内容
甲方于 处取得 辆 车(车牌号 ),并与乙方协商目标车辆的交付地址,于该地址完成车辆的交接。
第三条 交车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甲方应指定一名具有驾车资格的司机于 处取车。甲方应与乙方协商目标车辆的交车地址,并于该地址将车辆交于乙方。租赁届满之日,甲方应指派一名具有驾车资格的司机于商定的交车地点取回目标车辆。
第四条 费用支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车费人民币 元。有效期届满后,若乙方继续租车,双方应重新协商租车费用等事宜。
2、乙方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车费。甲方应于收到汇款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 辆 车(车牌号: )。甲方应保证目标车辆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行驶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桥费年票、购置税)。
2、若甲方提供的目标车辆不符运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应于乙方要求之日起 日内进行更换。
3、甲方应对目标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险、附加险及支付目标车辆合同期内的养路费、保险费、车检费。
4、甲方将目标车辆交于乙方时应对车辆进行检验形成书面检验报告交乙方签字确认。
5、甲方将目标车辆交于乙方时,应对乙方的身份证明、驾驶证件及车辆用途使用说明等文件进行确认。
6、若目标车辆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的用途行车。若乙方超出该用途行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 元。
2、乙方应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驾驶证件等证明材料。若因无效的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材料致违背法律、法规,甲方或乙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驾驶目标车辆致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4、若乙方承租车辆期间,目标车辆有损害而需维修、保养的,维修费、保养费应由乙方承担。
5、有效期届满次日,乙方应归还车辆。乙方应保证车辆完好无损,与甲方交车时的书面检验报告相符。若乙方迟延归还车辆,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日收取滞纳金。若乙方归还的车辆出现损坏、零部件更换等不完全归还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收取车辆损失价格 %的违约金,同时乙方仍需承担车辆维修费、保养费。若乙方有私自变卖、转租、典当、抵押等不归还车辆行为的,甲方应向乙方收取车辆市场价格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车辆不能归还所受的损失。
6、乙方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的用途行车。若乙方超出该用途行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