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服务协议
积分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在POS机具安装、维修、维护并利用该等机具为商户提供店面积分、电子凭证、银行(积分)兑换及身份验证等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鉴于,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1、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增加银行卡积分兑换应用,例如:中国银行信用卡积分刷卡兑换、工商银行积分线上兑换应用。
2、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通讯方式可选:
因此,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友好地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基本条款
一、服务
1.1乙方负责向甲方引入银行卡积分兑换业务,具体合作项目由甲乙双方以签署 形式确定活动对象、参与条件、开展时间等,每份工作说明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活动项目涉及的费用结算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若具体项目中需要特殊费用且未包含在本合同内,双方需在 中明确费用项目和金额。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所有工作说明书。
1.2在本协议中,“服务”指本协议项下任何一份工作说明书所规定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乙方应指派符合相关工作说明书要求的专业人员,根据最高的行业标准勤勉尽责、及时、准确、规范的提供服务。
1.3对于相关工作说明书中未列出的任何工作,乙方应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或提供,否则甲方无需付费和承责。
1.4本协议的签订不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与第三方进行合作。乙方为向甲方进入项目而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1.5活动参与凭证的实体卡(如银行卡)、券样式将于《工作说明书》中明确。甲方收款时核对活动参与者提供的实体卡、券与样式一致的,即完成形式审查义务,该等消费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部分货款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
二、费用标准与结算
2.1本协议期内,甲方按照消费者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部分货款(以下简称“货款”)的 %向乙方支付费用。除特别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以任何名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2.2乙方扣除应收甲方费用后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2.3费用和货款月结。每月的第 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账单。书面账单上应记载提供服务的时间、内容、费用金额、货款金额。甲方应在收到书面账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书面账单。若有异议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异议部分双方另行对账,无异议部分先行结算。若甲方收到账单后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回复,则乙方默认甲方对账单无异议。
2.4乙方应自行承担其依法须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营业税。
三、第三方内容
若乙方提供或交付的作品中使用了任何第三方的照片、图像、肖像、名称、商标或其他第三方的拥有权利的内容(以下简称“第三方内容”),则乙方应自费取得该第三方的书面豁免或授权,以便乙方和/或甲方可合法地使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该第三方内容。如对该等第三方的使用有任何限制条件,乙方应承担费用并书面通知甲方。
四、记录的保留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年内,乙方应保留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和/或作品的有关的所有手稿、记录、修改本、电子文档、录音和录像载体及其它文件及记录(以下简称“记录”)。
五、陈述与保证
5.1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有效营业执照。
5.2乙方提供或交付的任何作品都是乙方与合作第三方共同创作的原创作品。甲方使用作品和行使对作品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该第三方或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和其他专有权利、以及隐私权和其他人身权利。
5.3乙方不会从事任何非法行为或活动,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从事任何非法行为或活动,也不会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违反任何法律的行为或活动,该等行为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有权力的人士或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影响其决策或行动。
5.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和/或程序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a)经双方确认的标准;和(b)适用的国家、地方和/或行业标准;若上述(a)(b)所涉标准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则乙方应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在本协议期限内,若设备和/或程序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在经双方确认的标准和新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中选择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5.5乙方关于其资质、能力和经验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
第二条 对账与清算流程
一、甲、乙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二、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对银行卡积分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并与乙方核对,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乙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乙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若乙方要求,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乙方。
三、清算流程
1.甲方应严格按照受理机具受理积分交易规程操作,乙方以甲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事先经乙方认可的甲方其它指令为甲方提供清算服务,甲方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的积分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乙方对甲方受理业务的资金清算。对于有争议的交易按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若仍不能解决,甲方、乙方协商处理。
2.乙方收到甲方传输的积分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对于乙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对应金额,乙方应及时划拨至甲方单位结算账户,对于乙方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对应金额,乙方有权采取及时核对、延迟入帐等处理措施,并向甲方说明情况。
3.甲方对于乙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4.甲方有义务将所有通过设备清算的积分交易资料和相关单据,妥善留存至少12个月,以备查询。
5.甲方收到乙方针对某笔交易的查询函件后,须在乙方要求的日期内回复乙方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 保密信息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乙方将会获取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乙方同意签署并遵守附录B所示的《保密协议》。乙方违反保密协议亦构成对本协议构成对协议的违反。若乙方违反保密协议,使用或向第三人透露、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 协议解除
甲方有权根据以下规定解除本协议和/或任何工作说明书:
1.在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可无需任何理由地解除本协议和/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工作说明书。基于本合同及双方已签订的工作说明书产生的费用和货款,双方仍按本合同约定结算。
2.若乙方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发生法律允许甲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在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3. 如果一方有理由确信另一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或者从通知方的角度而言,该变化已经导致或很有可能导致,本协议在实际上不可履行,则任何一方在经提前一个月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将有权解除本协议。
4.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且在非违约方向其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的,则非违约方可以经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5.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自一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且本合同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违约责任
1.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2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瘟疫、战争等)导致合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双方均无须承担责任。
1.3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宜,因为协议一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政规章的情况,并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守约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弥补其因承担民事责任所受的损失。
二、赔偿
对于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或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的故意、过失或疏漏行为引起的一切索赔、损失、诉讼、责任、费用及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使其不受损害。
第六条 协议传达
一、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相关工作说明书中列明的联系人。如采用专人递送,则在收件时经对方签收视为己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则在发送方收到传真机自动产生的确认回执时视为己送达;如采用邮寄,则在发送方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如采用电子邮件,则在电子邮件首次进入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服务器系统时视为已送达。
二、双方的指定联系人如下:
甲方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若一方的联系人(或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发生变动一方承担。
第七条 其他条款
一、转让与分包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也不得分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
二、独立缔约方
不连带责任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为独立缔约方的关系。双方并不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所预期的交易而被视为另一方的雇员、代理人、合伙人或合资方。各方在此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方均应独立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其他各方不对该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整协议
修订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该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承诺或陈述。未经双方事先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不应被修改。
四、协议补充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后,后期一系列银行卡积分兑换活动细节内容以工作说明书为准,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予以具体履行。
本协议在履行中,对本协议任何事项或条款的任何增减、变更或补充,均须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五、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应受中国的法律(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的法律)管辖,并依照该等法律进行解释,但不考虑任何法律冲突原则。任何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诚意而友好的协商解决。若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之日起15日内未能解决,则该等争议应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为两年。合作期满,如双方继续合作且在一个月内不签署新合同,则本协议自动续展一年。
2.附录A、B是本协议附件,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