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协议书

出资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出资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使出资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

第二条 合作名称、经营地址以及基本情况

2.1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2.2公司的住所为:     

2.3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2.4公司注册资本为:        

2.5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2.6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期限

         日至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比例

甲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   元,占总股份的   %。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内完成。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   元,占总股份的   %。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内完成。

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   元,占总股份的   %。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内完成。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出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剩余资产按出资比例分配,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出资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缴纳出资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已按规定缴纳出资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欠缴方以其欠缴出资额为基数,按每日   ‰的比例,向请求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欠缴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他未行使该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五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将以出资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用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承担偿还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筹备及设立登记

6.1 各方同意,公司筹备期间各方的分工安排如下:由   方全权负责,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6.2 各方同意共同委托   方作为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所需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6.3 各方均有义务积极配合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并提供或签署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要的、应由各方提供的各项证明文件、法律文书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6.4 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场地租金、律师费、注册费用、验资费用等一切必要费用由   方先行垫付,此垫付费用凭有效票据在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支出,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 公司机构及管理层安排

公司的管理机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组建。但各方应行使一切权力和控制权,促成公司实现如下人事安排:

7.1公司董事(执行董事)   ,董事长   

7.2公司监事   

7.3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任命。首任总经理   ,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续聘或届时由董事会另行决定他人担任。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出资人转让其在合作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股权的,即成为合作企业的股东。

第七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出资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获取其他利益,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出资人共有;

4.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

5.实际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出资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出资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出资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出资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出资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外,出资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出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经营管理

(一)明确企业应遵守加盟协议的约定,诚信经营;

(二)明确企业实行职业经理聘用制,原则上聘请酒店管理职业经理或者有相当管理经验的人作为酒店经理,其他股东一律不直接参与酒店经营管理;

(三)明确企业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经营策略,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方出资人共同商量同意,未经商量造成的损失,由决策者负责;

(四)如合伙人的意见不统一时,最大的股东拥有决策权。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出资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出资人入伙经营;

(二)租赁合同到期后,如出资人中的任意一人继续取得租赁资格的,原三人合作继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资人未经其他出资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出资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出资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出资人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出资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出资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拟注册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出资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出资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出资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