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
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鉴于甲方拥有 品牌的商标权,具有成熟的糖果产品开发能力和相关生产技术, 品牌 在市场具备相当知名度;乙方希望与甲方合作,在范围内开设 品牌的 实体店铺,共同合作经营。为此,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设店铺以及经营合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模式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确定于 省 市(下称合作区域)开设多家 品牌的 实体店铺(下称合作店铺),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 品牌在前述合作区域内的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展经营活动,甲方为乙方经营提供各项支持。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开设 品牌的 店,乙方自行负责合作店铺的设立和投资和日常经营管理;乙方应当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乙方合作店铺经营结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授权店铺使用 品牌,甲方提供产品和技术的开发以及更新,提供经营模式,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等。乙方负责店铺的经营和管理,根据甲方产品要求、价格标准以及服务标准对外销售 品牌 ,按日向甲方报告店铺经营情况,支付合作费用。
第二条 合作费用
乙方根据合作店铺税前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乙方应当在每自然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合作费用。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被特许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如本合同正常终止且乙方履约良好,没有欠款且在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之约定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三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合同期届满,双方均愿意继续合作的,另行签订书面合作合同。
第四条 实体店设立与关闭
1.每家实体合作店铺的设立与关闭,都须由甲方书面的同意方可施行,否则乙方不得私自开设或关闭店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根本违约。
2.每家店铺开业前,乙方保证店铺符合法律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3.合作区域内第一家店铺开业前,乙方负责聘请或雇佣符合岗位的员工,送至甲方处进行培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其用工行为符合法律或者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妥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或劳务纠纷事宜。
4.甲方应对乙方的目标市场进行考察调研,对店铺的选址等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门店设计及工艺布局方案,并提供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等。
5.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所有店铺的经营成本和收入进行全面记录,并随时提供甲方备查。乙方应当对门店经营财务账簿和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向甲方提供任何虚假财务数据或信息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第五条 监督、经营管理与指导
1.甲方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对乙方的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纳税记录等文件进行复制和审查;甲方有权自行委派督导员充分进入乙方的营业地对其营业活动进行辅导、检查和监督,并及时报告其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意见在一周之内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通过对乙方的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纳税记录审查发现乙方递交的销售报告不准确,乙方应当支付审查所之处的费用。
2.甲方为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保证合作店铺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3.甲方于合作期间可根据店铺实际情况,对合作店铺所雇佣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和协调。经甲方培训合格后,乙方工作人员方能上岗。
4.乙方合作店铺均应当采购甲方指定供应商的收银系统,并保持该收银系统与甲方收银系统即时连通。乙方应当保证每家店铺所有的营业收入均计入收银系统,所有合作店铺均有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的交易记录等。乙方应当每日24点之前将所有合作店铺的当日营业额上报到甲方,每月5日之前对上一月度的营业额进行对账,计算出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合作费用。乙方拒绝向甲方提供合作店铺营业情况,拒绝上报营业情况的,或者向甲方报送的营业额与实际不符的,视为根本违约。
第六条 产品销售
1.乙方保证仅在合作区域内进行销售。乙方保证其销售方式仅限于实体店及相关销售,不得开展任何线上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相关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站、网页,QQ、微信、微博、博客等任何与互联网相关的销售方式)。
2.乙方应当保证所销售的产品均为甲方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销售任何其他产品。乙方销售的所有产品均应当与甲方的产品要求完全一致,不得对产品的包装、原料和制作方法进行修改。
3.乙方保证产品的销售价格均应当执行甲方定价标准进行销售,乙方不得自行修改产品价格。
乙方有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的,均视为根本违约。
第七条 商业秘密保护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于接洽、签订、履行合同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过程中所得知的甲方及客户相关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均属于保密信息,无论乙方以何种原因或形式获得的,乙方都负有保密义务。
2.本次合作中甲方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营销信息、公司职员信息、客户信息、相关价格信息等均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对此都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和公开。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指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3.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但甲方授权公开外或该信息已为公众领域所熟知),不得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保密信息、费用、知识、经营方法等向他人披露或者泄露,也不得自己使用该商业秘密,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4.双方如未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未生效,不论何种原因,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授予与使用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商号、标志等,乙方仅限于本合同之目的在 (地区)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乙方应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许可的注册商标及其他有关的任何标识;返还甲方提供的所有物品和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生产或者销售甲方的产品,或以相似方式达到混淆目的。
第九条 竞业禁止条款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的二年内,除约定的店铺外,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乙方违反本条的,均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其所得的营业收入归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乙方对其投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股东、合作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根本违约的,每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且乙方应当在10日内纠正,并向甲方说明整改情况;如乙方未如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
2.合作期间,乙方作为合作店铺的日常经营负责人,应当保证合法经营,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否则,乙方自行承担所有后果,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作店铺转由甲方经营。
3.乙方在合同终止后,未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每一家店铺每逾期一天,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延期支付甲方之合作费用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款项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如乙方延期支付甲方分红超过一个月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5.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者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机制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协议的效力。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的附件、从合同(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