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持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该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出具授权书,授权甲方以其代理人的方式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收取股权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而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需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4.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对于甲方对股权的处分行为给予必要配合。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报酬约定为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   起至   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授权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