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协议

代持股份协议

 

甲方(实际出资人):   乙方(名义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实际向  公司出资人民币  元(  元整)并享有投资收益,(该笔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八),以下简称“被代表股份”),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公司的名义出资人,登记于工商等行政或其他对外书面材料之上。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名义股东代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  公司,以  公司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相应活动(参加股东会以及行使表决权的需有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代为行使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对该笔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要求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转移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如乙方拒不配合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金额按照公司净资产两倍以上标准计算甲方的股权权益。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依政府相关部门的收费发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上述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  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或甲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名义出资人,但必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金额按照公司净资产两倍以上标准计算的甲方股权权益。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五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处分表决权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金额按照公司净资产两倍以上标准计算的甲方股权权益。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就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4、在甲方拟向  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  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签字:(每页需签字)  乙方签字:(每页需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