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节能服务合同

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节能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一、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  厂区内建设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签订本合同。

二、项目内容

乙方在甲方位于  厂区内的现有屋顶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为甲方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甲方提供项目屋顶和配电房,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乙方在甲方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容量不少  MW,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

三、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报批、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3.2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

3.3 甲乙双方节能费用结算起始日为项目首个发电日,具体以项目的电能计量表启动计量的时间为准。

四、项目的运作流程

4.1 项目的运作流程分为项目的  四个阶段。

4.2 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由乙方负责。

4.3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乙方负责,甲方须给予尽可能的帮助,以利乙方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安装工作。

4.4本项目采用用户侧并网,甲方为该系统最终用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节能费用。

五、节能效益的计算及分享方式

5.1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应支付的节能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S=  

S—节能费用(太阳能电费),单位:  元(人民币)。

P—节能单价,单位:  元/kWh。项目节能单价为光伏系统首个发电日对应的甲方厂区使用的市电电价。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相应调整。

Q—节能量,单位:  kWh。节能量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本系统所发的电量,电力计量装置应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校验。

5.2 乙方由此产生的优惠用于补偿甲方的屋面占用、电缆通道占用、配电房空间占用、送变电通道占用、网络端口占用、配合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甲方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系统维修维护使用房屋业主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与设备通道,物料临时放置、水电等必要的设施)等。

5.3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节能费用。

付款日为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节能费用,付款数额为5.1中规定的甲方应支付的数额。乙方收到甲方节能费用  个工作日内,开具节能服务类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后期费用。

5.4 太阳能电费的交付形式:银行代收。对应账号为甲方与电网结算电费的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5 乙方承租甲方建筑物屋顶,实际租赁面积以可利用面积计算,可利用面积为  ,租赁费用按照  元/平方米/年。租赁费用按月结算,乙方收到甲方节能费用  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屋顶租赁费用,甲方开具屋顶租赁类发票给乙方。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6.1 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屋顶和配电房等。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光伏项目要求且具备安装光伏组件条件的屋顶,提供相应建筑图纸及电气图纸等相关资料给乙方设计使用,为乙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配电设备空间、网络端口等配合条件。甲方应确保或者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所在地道路通畅且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及排水通到红线位置等施工条件;协助乙方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和材料的临时保存场地、施工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确保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甲方应于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配合乙方协调配套外部电力接入系统工程的建设,确保项目及时并网投产。甲方应保障该屋顶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保证该屋顶处于适用的安全状态。

6.2 甲方用户根据5.1所述计算方法,按期向乙方支付节能费用。

如果用电方迟延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到期款项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甲方按照合同继续付款的义务,同时甲方应承担因逾期付款给乙方带来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如果用乙方迟延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到期款项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付款的义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逾期付款给乙方带来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6.3 甲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出售已经建设了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物等产权时,需向买家阐明甲乙双方的合作情况,并将甲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及本合同和以后所有相关协议、合同作为附加条件完全转移给买家。

6.4 甲方应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甲、乙双方理解本合同的排他性,甲方只允许乙方一家依托甲方资源申报光伏发电项目,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与运行等有关事项。甲方为乙方取得原设计单位等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并要求该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方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该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电站项目。

6.5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乙方具有合理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的权利。

6.6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保护。光伏发电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和其他相关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查清事实和取证。

6.7 甲方有权对太阳能发电的低压侧负荷进行调整,但应保证低压侧负荷容量大于系统装机容量。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7.1 负责组织实施本合同项目的资金筹措、申请和落实政府部门的光伏发电补贴。

7.2 负责按国家和  政策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监理,保证项目按时投入运营。

组织设计院对现有结构进行验算、技术评估和精心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结构加载太阳能组件荷载后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科学合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现场尽量减少对现有用户的影响;严格做好施工期间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并承担一切责任。

7.3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项目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7.4 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光伏发电工程验收标准。

7.5 负责光伏发电设备故障排查、维修,保障设备运行的稳定性。乙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光伏发电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

7.6 乙方负责完善设计施工与运维的技术措施,保证施工不破坏建筑原有功能的实现。若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和乙方人为破坏造成的屋顶破损,由乙方负责修缮。在本系统运营期间,乙方有义务保证本系统的运营不会对甲方相关设备造成损坏。因乙方系统故障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时,则乙方负责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7.7 乙方应为甲方的屋顶维护提供必要帮助。

7.8 乙方保证年发电量满足甲方的运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当于未达到要求部分的电费作为违约金,乙方应立即改进,直至符合甲方的要求为止。

八、所有权

8.1 本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8.2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转让,受让方应继承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8.3 乙方可依托该项目组织相关方成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立项、建设和后期运营。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由该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甲方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订本节能服务合同,乙方应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8.4 甲方如有意向在项目建成发电后收购项目资产,具体收购细节甲乙(或项目公司)双方另行商定。乙方(或项目公司)出让项目资产时,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九、违约责任

在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地段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自行变更的,不构成甲方违约,但甲方须负责协调责任方给予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厂房拆迁的,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合作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

9.1 甲方违约

合同生效后,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按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违约

如确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效果不能达到设计院设计标准,则按本项目投资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按本项目投资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电项目中断运行,则甲方有权扣除停止运行当日的电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相当于日电费标准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如持续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按上述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外,另需按本项目投资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一、设备的改进和拆除

1.1 设备的改进

1.1.1 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情况,提高经济效益,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应予支持。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1.2 为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若年发电量低于首年的  %,乙方有义务改进、更新设备。

1.2 设备的拆除

如因政府原因,须拆除设备,甲方须负责协调责任方给予乙方赔偿。项目发电十年以上的,政府拆迁赔偿额超出项目折旧残值的部分,双方对半分享。

二、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2.1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

2.2 如因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3.1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3.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3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免除部分责任。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责令关闭、撤销、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在做出决定24小时内告知乙方。

3.5 甲方股权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本项目依托的甲方资产时,应事先告知相关方,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的甲方或其继受者仍然有效,甲方须协调乙方(或项目公司)与继受者重新签订本节能服务合同。

四、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4.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

4.2乙方(或项目公司)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

五、保密

5.1 对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5.2 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的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5.3 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并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六、不可抗力

6.1 由于地震、台风、暴雪、水灾、战争、暴乱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并在七天内提供事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6.2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可以实施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经单位法人授权后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项目日常协调;

(2)签署各个阶段项目成果文件,取得文件法律效力。

任意一方若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所在地法院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9.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遵守行业惯例。

9.2 甲乙双方用电报、电话、电传、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该书面文件应加盖公章。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9.3 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9.4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日签订。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