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一)

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   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性质、数量、规格

第二条 日期

         日起至         日止,为期   

第三条 运输方式

第四条 费用

1、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报关费   (币种、大写)

2、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

第五条 包装

标准                   

谁负责                  

第六条 交货地点

1、甲乙双方于   交货

2、若交货地点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多出的运输费用。

第七条 验货

1、标准:   

2、时间: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检验货物,若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3、单证交付

第八条 留置权

甲方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九条 货物提存

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聚聚受理货物的,乙方可以提存货物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货物提存产生的费用,由   承担。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乙方。若甲方违反有关包装的规定致损失的,应自行承担损失。

2、若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的,应按   标准进行包装,否则自行承担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第十一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承运的货物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若因乙方原因致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应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并凭借   交付指定的收货人。若因乙方交货错误,乙方应承担甲方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甲方可以要求返还。

2、除运费外,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等不可抗力致货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若乙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自   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