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定作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   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揽项目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工作量(工时)

报酬

交付期限

单价

金额






















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验收

1、时间:

2、标准

3、方法:

第四条 材料

1、提供人:

2、检验方法:

第五条 技术资料

1、提供人

2、资料情况

3、使用时间:自         日起至         日止,为期   日。技术资料使用时间届满承揽人应将资料归还定作人。若确有必要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   日与承揽人进行协商。

4、保密条款

第六条 工作分配

1、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

2、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七条 费用

费用:

结算方式:

第八条 合同解除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九条 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用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2、中途退货的,偿付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   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   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   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未按甲方对技术资料及图纸的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泥石流、山洪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仓储物毁坏、灭失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若一方未采取措施或采取不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其他

1、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持   份,乙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定作人:

日期:

承揽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