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用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于         日前乙方以以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甲方借款:

1.银行转账:乙方于合同约定日期将借款转账至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2.现金交付:乙方于合同约定日期将借款现金交付至甲方,甲方签署收条并于签名处载明收款时间。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甲方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外或合同约定之借款目的之外使用借款,乙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借款并解除合同。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   月,自         日起至         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百分之   ),利息每月结算一次,不足一个月的,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结算相应利息。  

(四)、借款方保证从         日起至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 

(五)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出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金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事件或金额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除向借款人计逾期利息之外,就实现该债权的所有合理支出,均由借款人承担,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

(三)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出借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2)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3)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7)根据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8)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三条 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二)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三)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四)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五)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决定以下列方式中的第   种方式处理:

(1)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借款金额相应价值的抵押物。

(2)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人,对该债权债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并承担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第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签字页)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